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正)规则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 No. S 379 法律职业法案(第 161 章)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正)规则 1998 在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72(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公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1998 年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并将于 1998 年 8 月 1 日生效。 2.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R 5)的规则 2 被删除,规则 2 的删除和替换如下替代定期存款及其管理的规则 2.(1) 在遵守规则 4 的前提下,当律师为客户或为客户持有或收取款项时,该律师应 (a) 将该款项单独存入银行或经批准d Financ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7 Jul 1998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公司通过定期存款的方式以律师或其公司的名义以及客户或有关事项的名义按要求偿还,向客户说明由此赚取的任何利息; (b) 用自己的钱向客户支付相当于如果该款项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单独存入银行或经批准的财务公司为客户的利益而应产生的利息的金额(a) 项中规定。...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1998 S 379/1998pdf预览版法律职业(存款利息)(修订)规则 1998 S 379/199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