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 2 定期存款及其管理 目录 1 引文 3 客户补救措施 4 保存立法历史 法律职业法案(第 161 章,第 72(1) 节) 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 R 5 修订版 2010 (2010 年 5 月 31 日) 1970 年 8 月 15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存款利息)规则》。定期存款及其管理 2.(1) 在遵守规则 4 的情况下,当律师为客户或代客户持有或收取款项时,该律师应 (a) 将该款项分开存放于银行或经批准的财务公司以律师或其事务所或有限责任法律合伙的名义按要求偿还的定期存款 2010 年 5 月 31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或雇员或法律他是其董事或雇员的法团,以及客户或有关事项的名称,并向客户交代其赚取的任何利息; (b) 用自己的钱向客户支付相当于如果该款项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单独存入银行或经批准的财务公司为客户的利益而应产生的利息的金额(a) 项规定。 (2) 第 (1) 款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律师向客户存入利息或向客户交账或向客户支付利息,除非 (a) (b) 该律师当时收到的款项超过 5,000收据;并且在收到时对律师的指示是他知道如此收到的款项在其后 4 个月内不会全部支付或减少到低于 5,000 的款项,而如此收到的款项是事实上并没有在这样的期限内如此支付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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