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豁免)令 1998 S 526/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豁免)命令 1998 1 引文和开始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号 S 526 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第 189 章)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 ) (豁免) 1998 年令 为行使《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法》第 22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机动车辆(第三方风险和赔偿)(豁免)法令 1998 年,将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生效。 2. 在本法令中,马来西亚车辆是指根据马来西亚现行的道路交通法注册和许可的机动车辆。定义 豁免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3. 该法案的第 4(1) 条不适用于任何马来西亚车辆,如果对使用有效由如此使用该车辆的人在新加坡为该车辆提供一份保险单,该保险单由在该保单签发时 (a) (b) 在马来西亚合法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人签发;是西马汽车保险局的成员; (c) 已与新加坡汽车保险局达成协议,根据该法案向任何第三方支付可能由或可能引起的第三方死亡或身体伤害的赔偿不在新加坡使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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