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刑法(电子监控)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3 电子监控条件 2 定义 4 豁免 No. S 368 刑法(临时规定)法案第 67 章 1997 年刑法(电子监控)规则 行使根据《刑法(暂行规定)法》第 48 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97 年刑法(电子监控)规则,并应199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本规则;获授权人是指获署长就署长而言授权的人,指刑事调查部署长;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8 月 2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监管令是指部长根据法案第 30(b) 或 32(1) 条作出的监管令。电子监控条件 3. 根据该法第 33(1)(f) 条,任何人如果受到监管令生效并被要求留在室内,则除非根据规则 4 获得豁免,否则应遵守以下条件 (a)时刻在署长或获授权人指明的身体部位佩戴署长或获授权人发出的电子传输装置; (b) 允许署长或获授权人随时进入其居住地安装、检查、保养、修理或取回任何电子监控装置; (c) 允许将其居住地的电话线连接到电子监控设备,并确保 (i) (ii) 电话线上没有呼叫等待或呼叫转移设施;电话答录机和电话线平行的电话线没有连接到任何无绳电话、电话线、调制解调器单元或任何其他可能干扰电子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 (d) 不得断开、移除、损坏、篡改或丢失发给他的电子传输设备或安装在其居住地的电子监控设备或与电子监控设备相连的电话线; (e) 立即通知署长或获授权人有关电子传输装置或电子监控装置的任何故障、损坏或遗失; (f) 及时响应中心的任何电话呼叫,该中心旨在监控已获发电子传输设备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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