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豁免)(建筑工地临时建筑)令 1997 年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3 豁免 1 引用和开始 附表 豁免条件第 S 255 号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 消防安全(豁免)(临时) 1997 年建筑工地法令 为行使《消防安全法》第 53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出以下命令引证和启动令 1. 本命令可被引述为消防安全(豁免)( 1997 年建筑工地临时建筑)令,并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1) 在本令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建造商、建筑工程和临时建筑与建筑管制中的含义相同法案(第 29 章)。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5 月 3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在本命令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任何提及将要或已经为其进行消防安全工程的人out 应理解为提及需要临时建筑物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建造者。豁免 3. 根据附表中规定的条件,该法第 23、24 和 29 条以及《消防安全(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例》(Rg 1)第 16 条不适用于任何临时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程, (a) 工人宿舍、工地办公室、商店、建筑工棚或其他棚屋; (b) 与永久性建筑物有关的任何建筑工程所需; (c) 位于建筑工程地盘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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