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印花税(组屋的收购和处置)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2 3 4 No. S 387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1996 年印花税(组屋的收购和处置)规则 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印花税法第 22A(10)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6 年印花税(组屋的收购和处置)规则,并于 8 月 23 日生效1996.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委员会是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3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 129;转让生效日期,就任何单位的任何收购或出售而言,指董事会确定为单位转让生效日期的日期;公寓是指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四部分出售的公寓;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8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承租人就公寓而言,是指公寓租赁权益的购买者,包括公寓租赁协议下的购买者。 3. 就该法令第 22A 条而言,如果委员会直接将单位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获得该单位的时间应为该单位租赁协议的日期。 4. 就该法案第 22A 条而言,如果承租人将其在公寓中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另一人,或作为承租人共同转让给他自己和另一人,则承租人出售该公寓的时间,以及另一人或承租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取得该单位的时间,即为该单位转让的生效日期。...
印花税(组屋单位的购置和处置)规则 1996 S 387/1996pdf预览版印花税(组屋单位的购置和处置)规则 1996 S 387/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