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在收购公司股份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2013 S 163/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6日
印花税(在收购公司股份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2013 年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规定的合格期限 4 救济的先决条件 5 救济的后续条件 6 条件的豁免 7 法定声明 8 专员通知某些事件 9 适用于商业信托 附表编号 S 163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印花税(收购后印花税减免) 2013 年公司股份规则 为行使《印花税法》第 15A 条和第 7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引用和启动以下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印花税(从2013 年收购公司股份印花税)规则,并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 R ules 当地雇员是指收购公司的雇员 (a) 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b)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的规定,就其在收购公司受雇的收入向中央公积金作出强制性供款,但不包括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4 条定义的董事公司法(第 50 章);最终控股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第 5A 条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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