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专员规则 199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符合条件的人 4 任命期限 5 申请程序 6 宣誓专员要注册 7 任命限制 8 宣誓人的语言 9 限制 10 费用 11 任命文书 12管理的文件登记册 13 任命的撤销 14 宣誓专员名单 15 撤销 新加坡法规在线附表 1995 年 12 月 22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 S 566 号最高法院法令(第 322 章) 1995 年宣誓官规则 为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68(3)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学院参议院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监誓员规则 1995 年,并将于 199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这些规则学院是指根据《新加坡法律学院法》第 4 章成立的新加坡法律学院。 294A;誓章包括确认、法定或其他声明;誓言包括确认和声明;宣誓包括确认和声明;参议院是指学院的参议院;秘书是指参议院的秘书。符合条件的人 3.(1) 任职年限不少于 7 年的辩护律师和律师应有资格被参议院任命为宣誓专员。 (2) 受雇于政府部委、部门、法定委员会和政府关联公司的官员有资格被参议院任命为宣誓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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