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所得税(银行准备金)(贷款定义)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从贷款定义中排除某些预付款 S 399 所得税法(第 134 章) 所得税(银行提供) (贷款的定义) 1992 年规则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7 节和第 14I(6) 节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所得税法(银行的规定)(贷款的定义)规则 1992 并对 1992 课税年度和随后的课税年度生效。从贷款定义中排除某些垫款 2. 就该法第 14I(6) 条中贷款定义的 (e) 段而言,贷款是指由银行提供或授予的任何贷款或垫款,包括透支、贴现或购买任何 (a) 以新加坡元计价并由新加坡任何银行接受或背书的任何汇票的预付款除外; (b) 来自真正的贸易交易,应在接受或背书后 3 个月内支付;和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2 年 9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c) 符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银行法上限》第 39 条发布的银行通知 MAS 613 的流动资产资格. 19. 1992 年 9 月的第 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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