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银行拨备)(贷款定义)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所得税(银行准备金)(贷款定义)规则 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从贷款定义中排除某些预付款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7 节和第 14I(6) 节) 所得税(银行规定) )(贷款定义)规则 R 6 GN第 S 3991992 号 1993 年修订版(1993 年 4 月 1 日) 1992 年 9 月 11 日 引文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所得税(银行拨备)(贷款定义)规则》,适用于 1992 年及以后的课税年度年的评估。从贷款定义中排除某些垫款 2. 就该法第 14I(6) 条中贷款定义的 (e) 段而言,贷款是指由银行提供或授予的任何贷款或垫款,包括透支、以新加坡元计价并被任何银行接受或背书的任何汇票的贴现或购买预付款除外; (b) 来自真正的贸易交易,应在接受或背书后 3 个月内支付; (c)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根据《银行法》第 39 条发布的银行通知 MAS 613,符合流动资产的条件。 19. G.N.第 S 3991992 号立法历史所得税(银行规定)(贷款定义)规则(第 134 章,R 6)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所得税(银行规定)(贷款定义)的用户而提供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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