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公共服务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法(第 25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的罪行 3 享有特权的委员会通信 4 禁止向未经授权的人员发布和披露信息 5 保护委员会成员委员会 6 影响或企图影响的罪行 委员会 7 检察官同意起诉 8 向人事委员会申请 立法历史 公共服务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法案(第 259 章)(1956 年第 41 号原颁布法令)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出版2014 年 8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14 年修订版(2014 年 8 月 31 日)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 322007 1957 年 1 月 29 日 322007 简称委员会法案。 1. 本法可被称为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服务罪 2. 任何人因任何人申请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或任命或与公共服务委员会或法律服务委员会(在本法中均称为委员会)有责任采取行动,故意给予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或任何个人或团体委员会委任协助其行使其职能或履行其职责的人 任何在任何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2,000 元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 2 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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