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公共服务委员会法》(第 25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的罪行 3 享有特权的委员会通讯 4 禁止向未经授权的人发布和披露信息 5 保护委员会成员 6 违反影响或试图影响委员会 7 检察官同意起诉 立法历史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ACT(第 259 章)(1956 年第 41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制定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一项法律,规定惩罚与行使公共服务委员会职能有关的罪行、保护委员会成员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 1957 年 1 月 29 日 简称 1。本法可称为《公共服务委员会法》。向委员会提供虚假信息的罪行 2. 任何人因任何人申请公共服务部门的就业或任命或与公共服务委员会职责的任何事项有关(本法所指作为委员会)采取行动,故意向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或委员会任命以协助委员会行使其职能或履行职责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在任何要项上具有误导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2,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2 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委员会通讯享有特权 3. 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任何人不得或被迫出示或披露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与政府或总统或部长或政府部门负责人或任何其他人或委员会成员之间在行使或与行使委员会职能有关的任何通信,除非总统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同意此类生产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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