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第 6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持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以造成伤害 4 使用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或攻击性武器 5 与携带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的人交往爆炸性物质 6 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 7 与附表所列武器有关的罪行 8 与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的人勾结 9 搜查和扣押的权力 10 财产处置 11 推定 12 修改附表的权力 附表一 腐蚀性物质 第二附表 附表的武器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第 65 章)(1966 年第 26 号原颁布法令) 2013 年修订版(2013 年 12 月 31 日)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某些处罚ul 拥有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以及携带攻击性和预定武器。 1963 年 9 月 16 日 1. 本法可被称为《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攻击性武器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腐蚀性物质是指附表 1 中规定的任何酸和物质,并应视为包括能够通过腐蚀作用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所有物质。 ;爆炸性物质应被视为包括用于制造任何爆炸性物质的任何材料,以及任何炸弹、手榴弹、设备、机器、工具或用于或拟用于或适于在任何爆炸性物质中或与任何爆炸性物质中引起或协助引起任何爆炸的材料,以及该炸弹、手榴弹、仪器、机器或器具的任何部分;伤害是指《刑法典》(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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