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 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攻击性武器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58年
新加坡共和国《1958 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及进攻性武器法令》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1983 年 2020 年修订版法律法案的权威性。 1958 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章节安排 简称 解释 持有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以造成伤害 使用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或攻击性武器 与携带腐蚀性或爆炸性物质的人勾结 在公共场所携带攻击性武器 与附表所列武器有关的罪行 在公共场所与携带攻击性武器的人勾结 搜查和扣押权力 财产处置 推定 修改附表的权力附表 1 腐蚀性物质 附表二 附表武器 对非法持有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以及携带攻击性和附表武器规定某些处罚的法案。 1963 年 9 月 16 日 简称 1。本法是 1958 年腐蚀性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1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958 年腐蚀和爆炸性物质和进攻性武器法 2 2020 年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腐蚀性物质是指附表 1 中规定的任何酸和物质,并应视为包括能够通过腐蚀作用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所有物质。 ;爆炸性物质应被视为包括用于制造任何爆炸性物质的任何材料,以及任何炸弹、手榴弹、设备、机器、工具或用于或拟用于或适于在任何爆炸性物质中或与任何爆炸性物质中引起或协助引起任何爆炸的材料,以及该炸弹、手榴弹、仪器、机器或器具的任何部分;伤害是指《刑法典》1871 中定义的伤害;攻击性武器包括任何用作攻击性武器可能会造成伤害的工具;附表武器指附表二中指明的任何进攻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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