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
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和费用)法(第 8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关于在国外宣誓和公证行为的权力 4 确定费用的权力 5 费用表的展示 6 过度或不当费用 7犯罪 8 处罚 9 保留在本法案之前的行为 10 检察官的同意 11 犯罪审判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法(第 82 章)(原 1968 年第 42 号颁布法) 2013 年修订版(2013 年 11 月 30 日)规定外交和领事官员宣誓管理和收费的法案。 1969 年 1 月 6 日 1. 本法可称为外交和领事官员(誓言和费用)简称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誓章包括任何确认、法定或其他声明、承认、审查以及荣誉证明或声明;领事官员包括新加坡的任何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总领事和领事代理人;外交官包括新加坡外交使团的任何大使、高级专员、部长、代办、副高级专员、秘书和随员;发誓包括肯定、声明和抗议。关于在国外宣誓和公证行为的权力 3.(1) 每名在新加坡境外行使职能的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均可在该国 (a) 进行任何宣誓或宣誓; (b) 取得任何宣誓书; (c) 进行任何公证人可以在新加坡进行的任何公证行为,以及由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管理、宣誓或执行的所有宣誓、确认、宣誓和公证行为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7 日2022 年之前,任何此类人员的效力应与由新加坡任何合法当局或在其之前正式管理、宣誓或完成一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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