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儿童收养法》(第 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下达收养令的权力 4 下达收养令的限制 5 应满足的法院事项 6 命令的条款和条件 7 收养的效力命令 8 作出临时命令的权力 9 对已受命令约束的婴儿作出后续命令的权力 10 管辖权和程序 11 付款限制 12 收养儿童的登记 收养儿童的时间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1 日出版2012 年 3 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收养儿童法》(第 4 章)(原 1939 年第 18 号颁布法令) 2012 年修订版(2012 年 3 月 31 日) 对收养婴儿作出规定的法案。 1939 年 12 月 29 日 1. 本法可称为《儿童收养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法院包括法官;父亲,就非婚生婴儿而言,指生父;就非婚生婴儿而言,父母不包括生父;就任何法院而言,司法常务官是指该法院的司法常务官。 972 下达收养令的权力 3.(1) 任何希望被授权收养未婚婴儿的人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时,法院可根据本法的规定下达命令(在本法中称为收养令)授权申请人收养该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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