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保密法》(第 21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间谍处罚 4 除非获得许可,否则禁止使用相机 5 错误传达信息等 6 未经授权使用制服、伪造报告、伪造、冒充和虚假文件 7 与外国代理人的通信作为实施某些犯罪的证据 8 干扰警察或武装部队成员 9 要求出示信息的权力 10 提供有关犯罪的信息的义务 11 窝藏 12 企图、煽动等13 逮捕权 14 限制起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5 搜查令 16 犯罪审判 17 惩罚 17A 地方法院的管辖权 18 部长可授予合适的人警察权力 19 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不受限制 附表 特定组织 立法 嗨故事 官方机密法(第 213 章)(1935 年第 25 号原颁布法令) 2012 年修订版(2012 年 11 月 30 日) 防止官方文件和信息泄露的法案 1935 年 7 月 5 日 1 本法可被称为《官方机密法》短标题解读2(1) 在本法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武装部队应被视为包括 2012 年 11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所有正规和志愿部队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新加坡或马来西亚或任何合法存在于新加坡的访问部队;绘图包括任何计划、草图、描摹、绘画、印刷品或其他图画文件,包括文件的一部分;表示;模型包括设计、图案和标本;战争军需品包括任何船舶、潜艇、飞机、坦克或类似发动机、武器和弹药、炸弹、鱼雷或水雷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旨在或适用于战争,以及任何其他物品、材料或装置,无论实际的或提议的,打算用于此类用途;在政府下的办公室包括在政府任何部门或任何特定组织内或在任何特定组织下的任何办公室或工作,如果发生战争,则包括新加坡任何盟国政府的任何办公室或工作;警官包括部长根据第 18 条授予不低于中士级别警官权力的任何人;照片包括照片或冲洗底片,以及全部或部分以摄影方式制作的任何印刷或其他图片表示或绘图;禁止场所是指 (a) 属于武装部队或由武装部队占领或代表武装部队的任何国防、军火库、海军、军事或空军设施、营房、营地或车站、工厂、造船厂、矿山、雷区、船舶或飞机或任何属于或占用的电报、电话、无线或信号站或办公室,以及属于或由武装部队或代表武装部队占用并用于建造、修理、制造、验证、测试或储存任何战争军火,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照片、图纸、平面图、模型或文件,或用于获取或储存战时使用的任何金属、石油、机械运输燃料或航空燃料或矿物的目的; (b) 制造、修理、获取任何战争弹药、石油、机械运输精神、航空精神、燃料或供应品或任何照片、图纸、模型、计划或文件的任何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地方或根据与代表武装部队或代表武装部队的任何人的合同或与任何人签订的合同储存; (c) 属于或用于武装部队目的的任何地方 201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d) (e) (f) 目前由部长根据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将其列为本条所指的禁止地点,理由是有关该地点的信息或对该地点的损害将对外国或敌人有用;任何铁路、公路或航道或其他陆路或水路交通方式(包括任何桥梁、隧道、码头、工程或构筑物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或与之连接或使用),或任何海滩、前滨或全部或任何部分新加坡领海,或任何探照灯、灯塔、浮标或其他导航设备,或任何公共建筑、消防站、机场或航空站,或任何信号电报或无线电台,或任何用于燃气、水、电或为公共性质而进行的工程或其他工程,或正在制作任何战争弹药或石油、机械运输精神、航空精神、燃料或供应品或任何照片、图纸、模型、计划或文件的任何地方,以非代表武装部队的名义进行修理或储存,上述任何地方目前由部长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宣布为禁止的地方以破坏或阻碍或干涉其对外国或敌人有用为由与此相关的信息,或任何区域(位于属于或占用的任何国防、军火库、海军、军事或空军设施或车站、工厂、造船厂、矿山、雷区、营地、船舶或飞机附近)或代表武装部队),由部长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宣布为本节的目的是禁止的地方,理由是与此有关的信息或对其造成的损害,将是有用的对外国或敌人;或根据任何当时有效的与军事演习有关的成文法的通知中指定的任何区域,或部长根据该成文法宣布为演习场或射击场的任何区域,该区域由下令宣布就本条而言,部长为禁止地点;指明机构指附表指明的任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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