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侯赛因法令(第 382 章) 目录 长标题 序言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立法历史 比较表 2 土地税收征管员对土地的管理 3 向已故苏丹侯赛因家庭支付年金或通勤酬金的新计划 4 根据不得转让的条例 苏丹侯赛因条例(第 382 章)(1904 年第 13 号原颁布条例)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2 月 30 日) 为已故苏丹侯赛因的家庭作出适当规定的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0 年 12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04 年 10 月 14 日 鉴于在 1819 年或大约在 1819 年左右,新加坡甘榜格南的某些土地被划定,估计面积约为 23 公顷由尊敬的东印度公司为苏丹侯赛因穆罕默德沙阿(以下称为苏丹侯赛因)及其继承人和继任者提供住宿和利益,鉴于上述苏丹侯赛因在他去世前不久占领了上述土地,这发生在马六甲1835 年 鉴于上述苏丹侯赛因留下了他的长子苏丹阿里伊斯坎德尔沙阿(以下称为苏丹阿里)和 2 个年幼的儿子 鉴于上述苏丹阿里占领了上述土地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出租给了不同的人 鉴于说苏丹阿里于 1877 年去世,留下他的长子东姑阿鲁姆和其他孩子幸存下来。根据马来皇室的习俗,他的死占据了上述土地并收取其中部分的租金,并支持已故苏丹阿里的家庭成员。鉴于上述东姑阿鲁姆于 1891 年去世,离开他的长子东姑阿里和其他孩子幸存下来 鉴于上述东姑阿里与已故苏丹侯赛因的其他后代之间发生了关于上述土地的纠纷和诉讼 鉴于法院判决1897 年 12 月 23 日提交的殖民地上诉案,决定上述土地必须被视为公有土地,不再受以前影响它的条约的约束,而是被上述东姑阿鲁姆占领而没有合法权利鉴于为上述苏丹的家人作出适当的安排是有利的,特此由海峡殖民地总督在立法机构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ve 理事会,如下 Hussain 短标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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