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主教条例(第 35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新加坡圣公会主教成为法人团体 3 归属新加坡主教名下持有的财产 4 使用公司印章 5 任命通知主教 6 保存王权和其他权利 立法历史 新加坡主教条例(第 355 章) (19111 年第 14 号条例原版) 1 注意 本私条例以 1955 年修订版中的形式复制。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一项纳入新加坡圣公会名义主教的条例。 1911 年 11 月 3 日 简称 1. 本条例可引称为《新加坡主教条例》。新加坡圣公会主教将成为法人团体 2.(1) 正确的牧师查尔斯詹姆斯弗格森戴维,神学博士,英国国教主教和名义上的新加坡主教及其继任者,他们是英国国教会的主教并获当其时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正式授权在新加坡、槟城和马六甲的聚居区行使主教职务的法人团体,下称法团,并为施行本条例,具有新加坡主教的姓名,并以该姓名永久继承,并且应当并且可以拥有和使用公司印章。 (2) 上述印章可不时被打破、更改、更改和重新制作,以使公司认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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