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外交特权(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法》(第 83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进入办公室的权力限制 4 税收、关税和费用的减免 5 诉讼和法律程序豁免档案的不可侵犯性 6 本法适用的国家 7 互惠待遇 立法历史 外交特权(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法(第 83 章)(1957 年第 37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授予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某些官员在新加坡的互惠特权和豁免权的法案。 1957 年 12 月 13 日 1. 本法可称为《外交特权(英联邦国家和简称爱尔兰共和国)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联邦官员是指本法适用的国家的官员,当其时被新加坡政府承认为该国的官员,在新加坡履行的职能与在外国权力的情况下,将由领事官员执行;领事官员的含义与《领事公约法》第 1 章中的含义相同。 52;雇员是指受雇于联邦官员办公室执行行政、行政、文书、技术或专业职责的任何人,或担任联邦官员已将其姓名告知部长的车辆的警卫、信使或司机,但不包括任何受雇从事家务的人;办公室是指专为联邦官员的公务目的而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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