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医院法(第 11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部长规定费用等 3 权力下放 4 规则 立法历史 政府医院法(第 119 章)(1960 年第 12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授权部长就政府医院规定费用和支付款项并就其附带事项作出规定的法案。简称 1. 本法可称为《政府医院法》。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60 年 2 月 19 日 部长规定费用等。 2. 部长负责医院; (a) 确定并规定向政府收取的费用金额 (b) 为此类医院的适当目的支付所有可用于这些目的的款项,无论是由综合基金提供还是由任何政府或个人提供,任何一种情况都包含法律明确赋予其控制权的总和。权力下放 3. 部长可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条件或限制,将本法赋予他的所有或任何权力、职能和职责授权给任何公职人员。本法的规则。 4.(1) 部长可制定执行规定的一般规则 (2) 根据本法制定的所有规则应在公报上公布,并应在公布后尽快提交议会,如果决议通过根据一项动议通知通过,该动议通知的开会日不迟于议会的第一个可用开会日,自规则如此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届满后,该规则或其任何部分自在指定日期,规则或其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自该日期起立即失效,但不影响先前根据该日期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有效性或新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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