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院和妇产院注册法(第 21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申请 4 注册 5 取消注册 6 授权 7 进入和检查的权力 8 根据本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9 公务员 10保护董事和其他人免于承担个人责任 11 对未经授权的通信的处罚 12 法规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疗养院和产妇之家注册法案(第 210 章)(原颁布条例 5 1959 年)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维护或管理疗养院和产房的人员登记以及与此相关的目的的法案。 1959 年 5 月 8 日 1. 本法可称为《疗养院和产房登记简称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主任是指医疗服务主任;家是指产房或疗养院;产妇之家是指用于或拟用于接待孕妇或产后妇女的任何场所,包括如此使用或拟如此使用的医院;疗养院是指除产房以外的任何处所,用于或拟用于接待和为患有任何疾病、受伤或虚弱的人提供护理,包括如此使用或拟如此使用的医院;登记册是指根据本法就特定住宅登记的人的登记册;注册医生是指根据任何当其时有效的有关医生注册的成文法的规定注册的医生;注册助产士是指根据任何当时有效的有关助产士注册的成文法的规定注册为助产士的妇女;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注册护士是指根据当时有效的与护士注册有关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注册为护士的人;登记是指根据本法对特定住宅的人员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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