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老会条例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长老会条例(第 372 章) 目录 长标题 序言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出售第 215 号契约所包含的土地的权力 3 销售收益的应用 立法历史 长老会条例(第 372 章)(原成文法第 2 号条例) 1876 ) 注意本私法以 1955 年修订版中的形式复制。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授权新加坡长老会受托人出售某些财产或用于其他目的的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876 年 3 月 24 日 鉴于 1866 年 8 月第三天的契约,由伦敦芬斯伯里伦敦传教所的 Arthur Tidman 牧师签订,神学博士,传教士协会的外交秘书,通常称为第一部分的伦敦传教士协会,以及威廉杰弗里牧师,新加坡长老会部长,约翰詹姆斯格林希尔兹,马修利特尔,罗伯特杰米,约翰安德森, Robert Little, MD 和 John Stowe Young, 分别来自新加坡, 第二部分居民, 上述 Arthur Tidman 作为秘书, 根据该协会董事会的决议,上述协会的管理,确实,考虑到其中提到,但受制于上述所列举的契约中包含的信托和目的,转让给上述威廉杰夫弗雷、约翰·詹姆斯·格林希尔兹、马修·利特尔、罗伯特·杰米、约翰·安德森、罗伯特·利特尔、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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