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平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维护和平法》(第 24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总统发布公告的权力 3 骚乱集会 4 携带武器等 5 进入房屋和逮捕的权力 6 联合制止贸易 7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8弥偿 9 总统可授予权力 立法历史 维护和平法案(第 240 章)(原颁布条例 6 of 1872)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85(1987 年 3 月 30 日)一项为维护和平作出规定的法案。 1872 年 10 月 11 日 简称 1。本法案可称为《维护和平法案》。总统发布公告的权力 2. 每当为维护新加坡的和平似乎有必要时,总统可通过公告以合适的方式发布公告,宣布新加坡应遵守本法的下列规定,并且每项此类公告均应继续有效,直至被取消。骚乱集会 3.(1) 在根据本法继续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发现任何人非法、骚乱或骚乱地集会以扰乱治安和恐吓公众,任何治安官可以:以可听见的声音警告那些人他们违法,并要求他们分散并离开他们的住所或合法的业务。处罚 (2) 任何警官或特别警察,或任何其他根据太平绅士命令行事的人,可以驱散或拘留在警告后仍聚集在一起的所有人员,并应受到处罚《刑法典》第 145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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