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自由贸易区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自由贸易区的安全 3 办公室和检查站 4 禁止非法建筑或结构 5 不应转让应税货物 6 保存适当的记录 7 指示 立法历史 自由贸易区法(第 114 章) , 第 24(1)) 条自由贸易区条例 Rg 1 GN编号 S 2091969 修订版 2014(2014 年 10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14 年 10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69 年 9 月 1 日 引文 1. 这些法规可称为自由贸易区法规。自由贸易区的安全 2. 自由贸易区的主管部门应 (a) 安排沿自由贸易区边界竖立和维护围墙或围墙,并提供经总干事批准的适当大门; (b) 在总干事认为必要的时间内,使栅栏或围墙和大门的照明达到总干事满意的程度; (c) 遵守总干事发出的任何其他指示,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货物进入或离开该区域。办公室和检查站 3. 自由贸易区主管部门应为总干事在区内设立办公室或检查站提供便利。禁止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 4. 除非得到总干事的事先书面许可,否则不得在自由贸易区内距离自由贸易区周边不到 6 米的范围内建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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