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制造)条例114, 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自由贸易区(制造)条例 目录 1 引用 2 海关官员的权力 3 申请细节 4 工厂计划 5 总干事的要求 6(已删除) 7 场地变更 8 保存记录 9 需提供的退货 10 产品移动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区之间 11 货物流动申报 12 自由贸易区内材料或产品的销毁 13(已删除) 14 撤销批准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自由贸易区法》(第 114 章,第 10(2) 和 24(1) 节) 自由贸易区(制造)条例 Rg 2 GN No. S 2101969 修订版 2014 (2014 年 10 月 31 日) 1969 年 9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自由贸易区(制造)引证条例》。海关官员的权力 2. 所有海关副关长和海关助理关长在关长的总体指导和监督下,拥有并行使本条例赋予关长的一切权力。申请细节 3. 根据法案第 10 条要求部长批准在自由贸易区制造商品的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向总干事提出,具体说明 (a) (b) 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 (i) 每名董事的姓名和地址(如申请人是公司); (ii) 如申请人为商号,每位合伙人; (c) 根据 2014 年商业名称注册法(2014 年第 29 号法案)分配给申请人 (i) (ii) 的注册号,如果是根据该法注册的申请人;根据《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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