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外籍劳工(工作场所安全措施)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
雇佣外国劳动力(工作场所安全措施)通知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工作场所安全措施 雇佣外国劳动力法案(第 91A 章,第 6A(5) 节) 雇佣外国劳动力(安全措施工作地点)通知 N 3 GN第 S 731996 号 2009 年修订版(2009 年 12 月 15 日) 1996 年 3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通知可称为雇佣外国劳动力(工作场所安全措施)通知。 2. 在本通知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入境许可与移民法(第 133 章)中的含义相同;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pass 与《移民法》中的含义相同;许可证与《移民法》中的含义相同。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 3. 该法第 6A 条所指的工作场所的占用者应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措施 (a) 在工作场所的整个周边竖立围栏、墙壁或其组合,从地面到顶部的高度不少于 2 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但 (i) (ii) 授权人员进入所需的任何开口或离开工作场所或将材料移入或移出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周界的任何部分,在该部分不合理切实可行地竖立该栅栏、墙壁或它们的组合; (b) 如果根据 (a) 项在工作场所的周边竖立了栅栏和墙壁的组合,确保墙壁和栅栏之间没有间隙; (c) 始终保持 (a) 项所指的栅栏、墙壁或其组合处于良好状态并进行维修; (d) 向在工作场所工作的每一位受雇工人和每一位到访工作场所的来访者发放序列号识别通行证; (e) 确保根据 (d) 项签发给工人的身份证明与签发给访客的颜色不同,并且每个身份证明的长度至少为 10 厘米,宽度至少为 6 厘米,并且是防水的; (f) 确保根据 (d) 项获得身份证件的每位非新加坡公民的工人在其在新加坡的整个就业期间都持有合法发给他的有效入境许可证或工作证。工作地点; (g) 确保根据 (d) 项获发身份证的每位非新加坡公民的访客均持有合法发给他的有效通行证、许可证或工作准证; (h)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仅允许根据 (d) 项获得身份证明的人员进入 2009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工作场所,包括始终在工作场所的每个出入口部署一名或多名保安; (i) 确保根据 (d) 项获得身份证明的人员在工作场所时始终佩戴显眼的身份证明; (j) 始终在工作场所保存一份最新的登记册,其中应包含根据 (d) (i) 项签发的每份身份证明的英文详细信息,如果是每个工人 (A) 他的姓名; (B) 颁发给他的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和日期以及编号; (C) 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入境许可号码; (D) 他的雇主姓名; (ii) 对于每位访客 (A) 他的姓名; (B) (C) 访问工作地点的时间、日期和目的;发给他的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和日期以及编号; (D) 其身份证号码、通行证号码、许可证号码或工作证号码; (k) 始终在工作场所保存一份最新的登记册,其中应包含住户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在工作场所进行工作的每个承包商的英文名称和地址; (l) 确保根据 (d) 项签发的每张身份证明在其签发目的终止时归还给占用人,并在 (j) 项所指的登记簿中记录相关条目的时间身份证件的归还日期; (m) 应就业监察员的要求,立即向就业监察员出示第 (j) 或 (k) 项所指的登记册,以供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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