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 (Multiple Journey Visit Pass Holders Exemption) 命令目录 1 引文 2 免除登船卡和离船卡要求 3 豁免终止的条件 立法历史 IMMIGRATION ACT (CHAPTER 133, SECTION 56) IMMIGRATION (MULTIPLE JOURNEY VISIT PASS HOLDERS EXEMPTION)订购 O 3 GN编号 S 6262007 修订版 2009(2009 年 6 月 1 日)2007 年 11 月 20 日引文豁免)令。 1. 本命令可称为移民(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持有人豁免登船卡和离船卡要求) 2. 根据第 3 段,根据《移民条例》第 12 条获得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 Rg 1) 授权他进入 2009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新加坡并多次暂时停留在该通行证有效期内,应豁免 ( a) (b) 法案第 6(2) 条;以及移民条例第 19 条。豁免将停止的条件 3.(1)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使得 (a) 由或代表提供的以下任何细节在新情况下,根据《移民条例》(Rg 1)第 12 条申请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申请表中的非公民不正确 (i) 非公民的姓名和国籍; (ii) (iii) 非公民用于或将用于进入新加坡的旅行证件的数量和类型;非公民用于或将用于进入新加坡的旅行证件的签发日期和到期日期; (iv) 在新加坡的非公民地址; (b) 在新情况下,对多次旅行访问通行证的非公民申请表中的问题的回答不正确,并且非公民未能在更改后的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移民官员新的情况以及在这些情况下的正确细节或在这些情况下对问题的正确答案,第 2 款的豁免应在更改后的第 15 天停止适用于多次旅行访问所通过的非公民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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