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部门管理者监督的部门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指定受部门管理人员监督的部门 目录 1 2 立法历史时间表 慈善法(第 37 章,第 40B 节和第 40A 节中的部门定义) 指定受部门管理人员监督的部门 N 3 G.N.第 S 912007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6 月 2 日) 2007 年 3 月 1 日 1. 部长已任命附表第一栏中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为第 40B 条第二栏中指定部门的部门管理员. 2. 就第 1 款而言,如果任何慈善机构或公共机构的活动属于附表第二栏指定的多个部门,则该慈善机构或公共机构的活动应被视为仅属于部长或专员可能不时指示的这些部门之一,并且该慈善机构或公共性质的机构只能在该部门的部门管理员的监督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8 年 6 月 2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第一栏 部门管理员 第 1 和 2 段 第二栏 部门 1. 信息、通信和艺术部 (MICA) 艺术和遗产部门 4. 国家社会服务委员会 (NCSS) 社会服务和福利部门 2. 教育部 (MOE) 3. 卫生部 (MOH) 5. 人民协会 (PA)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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