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刑事登记官)(综合)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费用(犯罪登记官)(合并)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费用 立法历史 费用法案(第 106 章,第 2 节) 费用(犯罪登记官)(合并)令 O 23 G.N.第 S 3821952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5 月 31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收费(罪犯登记处)(综合)令》。 2. 在本命令中,犯罪登记官是指根据《犯罪登记法》(第 268 章)第 3 条任命的犯罪登记官,包括如此任命的一名助理犯罪登记官。引文定义费 3.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他就任何与手指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情作出的任何报告,应支付给犯罪登记官由公职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提交给他以供报告的印象,每份报告的费用为65;和 G.N.编号S38252; S37596 (b) 每次申请与被指控犯有《犯罪登记法》所指犯罪的人有关的先前定罪详情,均需支付 15 美元的费用。编号S7760; S37596 立法历史费用(犯罪登记官)(整合)令(第 106 章,O 23)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使用费用(犯罪登记官)(整合)令的用户而提供的。它不是本命令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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