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薪金和工资损失 - 报销)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入伍(工资损失和工资报销)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10 争议 11 处罚立法历史 3 由一个或多个雇主雇用的人提出的索赔 4 自雇人士和有酬就业者的索赔 5 自雇人士的索赔 6 索赔7 时间限制 8 指定当局 9 获取信息和要求返回的权力 入伍法案(第 93 章,第 24 和 33 节) 入伍(工资损失和工资报销)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1999 年 4 月 1 日发布的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5 修订版 1999 年(1999 年 4 月 1 日) 1978 年 4 月 28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入伍(工资损失和工资补偿)条例。 2.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对任何人而言,是指其平民报酬超过其服务报酬的数额;自雇人士是指根据该法第 24(1) 条有权要求报销的人。受雇于一个或多个雇主的人的索赔 3.(1) 一个人的雇主,该人被要求或同意执行 (a) 根据该法第 14(1)(b) 条在特别警察局或Vigilante Corps 或在被称为人民国防军的新加坡武装部队的师中; (b) 根据该法第 14 (1)(b) 或 14(2) 条送达; (c) 根据新加坡武装部队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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