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薪金和工资损失 - 报销)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入伍(工资损失和工资补偿)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10 争议 11 处罚立法历史 3 由一个或多个雇主雇用的人提出的索赔 4 自雇人士和有报酬的就业人员的索赔 5 自雇人士的索赔受雇人员 6 被要求执行进一步后备服务的人员提出的索赔 7 时间限制 8 指定机构 9 获取信息和要求退货的权力 入伍法案(第 93 章,第 24 和 33 节) 入伍(工资和工资报销损失)条例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5 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8 年 4 月 28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入伍(工资损失和工资补偿)条例. 2、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补给是指公务员报酬超过服务报酬的数额;该法第 24(1) 条。自雇人士是指有权要求一个或多个雇主雇用的人根据索赔要求报销的人 3.(1) 根据第 14(1) 条被要求或同意提供 (a) 服务的人的雇主( a) 特别警察或治安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武装部队(称为人民国防军)的该法; (b) 根据法案第 14 (1)(b) 或 14(2) 条送达; (c) 根据《新加坡武装部队法》第 3 章,在新加坡武装部队(称为人民国防军)的部门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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