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口香糖)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进出口条例(口香糖)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禁令 7 处罚立法历史 4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口口香糖 5 进口口香糖在往来西马途中的义务 6 关于进口口香糖的义务为再出口而进口口香糖的人 《进出口条例》(第 272A 章,第 3 节) 《进出口条例》(口香糖)条例 Rg 4 GN No. S 5331995 REVISED EDITION 1999 (1st July 1999)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01 Jul 1999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1st December 1995 1. 本条例可称为进出口条例(口香糖) ) 条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口香糖是指通常称为口香糖、泡泡糖或牙科口香糖的物质,或由植物或合成来源的胶基制备并用于咀嚼的任何类似物质。禁令 3. 禁止向新加坡进口任何口香糖。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进口口香糖 4. 尽管有第 3 条的规定,委员会仍可允许个人将口香糖进口到新加坡 (a) 在往返西马的途中; (b) 转运到任何国家。进口口香糖过境进出西马的人的义务 5. 将口香糖进口到新加坡的过境进出西马的人应 (a) 确保通过公路运输的口香糖是用集装箱或集装箱运输的。完全覆盖的车辆或货车,可上锁、密封或以其他方式固定; (b) 在口香糖进口时,以适当的海关官员或委员会可能指示的其他人要求的方式锁定、密封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口香糖的托运; (c) 自费安排托运口香糖由自贸区护送至兀兰关口或大士关口,或从兀兰关口或大士关口至自贸区; (d) 在口香糖再出口后 7 天内向委员会提交口香糖再出口的出口许可证; (e) 遵守董事会可能施加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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