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条例(蒙特利尔议定书) 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禁止进出口 A 部分受控物质 4 禁止进出口 B 部分受控物质 5 进口受控物质需要许可证 6 需要许可证出口受控物质 7 相当于向委员会支付的投标价格的费用 8 处罚 第一附表 A 部分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进出口管制法(第 272A 章,第 3 节) 进出口管制(蒙特利尔议定书)条例 新加坡在线法规修订版于 1999 年 7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3 GN第 S 5321995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7 月 1 日) 1995 年 12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进出口条例(蒙特利尔议定书)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受控物质是指附表 1 A 或 B 部分规定的任何物质,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以混合物的形式,包括任何此类物质的异构体,但该部分规定的除外,但不包括在制成品中的任何该等物质或混合物,但该容器并非用于运输或贮存该指明物质的容器;伦敦修正案是指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二次会议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在伦敦通过的对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修正案;蒙特利尔议定书是指 1987 年 9 月 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A 部分受控物质指附表 1 A 部分指定的任何受控物质;附表一; B 部分受控物质是指 B 部分中规定的任何受控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已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该议定书的国家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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