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高效污染控制设备)规则 目录 1 引文 附表 立法历史 2 有效污染控制设备标准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7 和 19A(6)(c) 节) 所得税(有效污染控制设备) ) 规则 R 10 GN No. S 5471996 修订版 1997(1997 年 6 月 15 日)1996 年 1 月 1 日引文设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述为所得税(高效污染控制设备的有效污染控制标准) 2. 为防止、控制或减少空气污染或水污染而安装的任何设备或装置,符合根据该法案第 19A(1D) 条,附表应被视为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或装置。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第一部分 排放水平下列污染物中的一项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水平 规定水平适用的污染物标准 (1) 固体颗粒物 (2) 硫酸雾或三氧化硫贸易,任何工业、工艺、工业厂房或燃料燃烧设备 0.05gmNm3(修正至 12% CO2) 0.05gmNm3as 三氧化硫 任何贸易、工业或过程(燃烧过程和制造硫酸的工厂除外)制造硫酸的任何行业、工业或过程 任何排放氟、氢氟酸或任何无机氟化合物的行业、工业或过程 (3) 酸性气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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