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卸货簿)规定 目录 1 引证 2 可申请卸货书的人员 3 申请卸货书 4 签发卸货书 5 卸货书的形式和内容 6 卸货书条目 7 更正条目 8 授权制作出院簿中的条目等 9 出院簿的制作 10 出院簿交付给处长 11 出院簿交给处长 12 新出院簿 13 处长就出院簿的发行等方面的酌情权 附表 立法历史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90 节)商船(卸货簿)条例 Rg 20 GN第 S 46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2 月 2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卸货簿)引证规例》。可以申请出院的人 2. 每个 (a) 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人; (b) 已完成由任何认可培训机构或任何认可学徒计划开办的课程,可申请出院书。出院书申请 3.(1) 申请出院书的人应 (a) 根据第 (2) 款提出申请; (b) 除非遗失或毁坏,否则向署长出示他先前持有的最后一份出院簿; (c) 如他先前持有的最后一张出院簿已遗失或毁坏,须向署长出示一份法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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