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吨位)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申请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4 某些船舶吨位测量的临时方案 5 船舶变更或改装须通知主管 6 吨位确定申请 7 证书签发 8另一缔约国政府签发证书 9 证书的取消 10 检查 第 II 部分 确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的规则 11 总吨位和净吨位的确定应符合本部分 12 本部分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 13 测量和计算 14 体积计算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25 Mar 1992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15 总吨位 16 净吨位 17 隔离压载舱吨位 18 净吨位变化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排除空间 第三附表 立法历史商船法(第 179 章,第 392 节) ANT 航运(吨位)规定 Rg 12 G.N.第 S 2411985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第 I 部分 一般规定 引文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吨位)规例》。 1985 年 9 月 6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船中指长度的中点(定义见下文);认证机构指美国船级社、Bureau Veritas、挪威船级社、劳埃德船级社、Germanischer Lloyd 和 Nippon Kaiji Kyokai 的海事处处长;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公约 指 1969 年 6 月 23 日在伦敦签署的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测量公约,以及已生效并已被政府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处长是指根据该法第 6 条任命的海事处处长;现有船舶指非新船的船舶;总吨位是指按照本规则确定的船舶总尺寸的量度;长度是指从龙骨顶部测量的最小型深的 85% 处水线上总长度的 96%,或在水线上从艏柱前侧到舵杆轴线的长度,如果符合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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