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维持令)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最高法院(维持令)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在新加坡境外作出的法院命令 4 对居住在新加坡境外的被告的命令的执行 5 临时命令 6 新加坡境外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 7 由地方法院保存的登记册 8登记开放供检查 9 地区法官发送决定通知 10 登记命令 11 付款 12 申请日期通知人 立法历史 最高法院法令(第 322 章,第 80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已出版1997 年 9 月 26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维护令)规则 R 2 修订版 1997(1992 年 3 月 25 日) 1933 年 3 月 6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最高法院(维护令)规则1。 1 以前称为 1932 年维护令(执行设施)规则。引文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部分是指维护令(执行设施)法案(第 168 章)的部分。在新加坡境外作出的法院命令 3. 由新加坡境外法院作出并由部长根据第 3 条收到的命令副本应送交地方法院。对居住在新加坡境外的被告人执行命令 4. 如果希望根据第 4 条对居住在新加坡境外的被告人执行在新加坡作出的命令,该命令的核证副本应由下达命令的法院转发给部长附上一份陈述,提供被告的完整地址和个人描述,如有可能,应附上他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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