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认可艺术品和古董商的优惠税率)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5年
所得税(批准的艺术品和古董经销商的优惠税率)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批准的经销商 4 优惠税率 5 确定应课税收入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3L 节) 收入税收(批准的艺术品和古董经销商的优惠税率)条例 Rg 23 GN No. S 671994 REVISED EDITION 1995 (1st April 1995) 引文 1. 这些条例可以被引用为所得税(1994 年 2 月 25 日新加坡法规的优惠税率 1995 年 4 月 1 日出版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Approved Art and Antique Dealers) 条例,并适用于 1994 课税年度及随后的课税年度。定义 2、本条例中的经销商是指经营艺术品、贵重物品或者古物的公司;合格服务是指代表任何既不是新加坡居民也不是新加坡常设机构的人就艺术品、贵重物品或古物安排交易时提供的服务。 S 48995 wef YA 1996 Sub YsA 批准的经销商 3.(1) 部长或他可能指定的其他人可以根据法案第 43L 条批准任何经销商,期限不超过他可能指定的 5 年。 (2) 部长或他可能任命的其他人可以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将第(1)款规定的期限延长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每次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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