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器具和水费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卫生器具和水费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卫生器具收费 4 用水收费 5 工业用水和排放水不收费 6 每月应缴费用 立法历史 水污染控制和排水法(章节)第 348 条,第 32 和 71 节)卫生器具和水费条例 Rg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5 年 9 月 1 日 1. 本条例可被称为卫生器具和水费引证条例。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住宅场所是指专门用于住宅目的的场所;非住宅处所指住宅处所以外的处所。 (2) 为本条例的目的,如果任何处所的一部分被用于 (a) 为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的目的; (b) 作为旅馆、寄宿公寓、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此类场所应被视为非住宅场所。与卫生器具有关的收费 3. 对安装在任何处所并与政府归属或拥有或控制、监督的任何下水道或排污系统相连的下列卫生器具,须征收以下费用,由署长维护和修理 (a) 抽水马桶 (b) 坐浴盆 (c) 便池 (d) 小便池 每月 3 次 每月 3 次 每月 3 次 每个碗或隔间或每 610 毫米长的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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