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零售预包装商品的规定数量) 订单 2 零售预包装商品以公制单位进行标记。非公制单位可另外标明 3 如在集装箱上标明此类货物的净数量,则应以公制单位 4 命令不适用于拍卖等出售的货物 目录 1 引证 5 豁免 6 罚款表立法历史 计量法(第 349 章,第 16(1) 和 (4) 节)计量(规定数量的预包装零售销售)令 O 2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新加坡在线法规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 1988 年 1 月 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被称为度量衡(零售销售的预包装商品的规定数量)命令。预包装用于零售的商品以公制单位进行标记。此外,非公制单位可以标明 2。(1) 如果附表第一栏中所述的货物已经预先包装好零售销售,则应按附表第二栏中规定的数量出售。 (2) 预先包装这些货物以供零售或售后交货的容器,应在显着位置标明容器内货物净数量的公制单位信息。此外,货物的净数量可以用非公制单位标记。...
度量衡(零售销售的预先包装货物的订明数量)令pdf预览版度量衡(零售销售的预先包装货物的订明数量)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