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以公制单位销售货物)命令 2 命令不适用于在招标制度下销售的货物等。 3 以非公制数量出售某些规定货物的罪行 4 持有未经公制单位校准的衡器的罪行 表目录 1 引文 5 豁免 6 处罚 附表立法历史 度量衡法(第 349 章,第 12 和 16 节) 度量衡(以公制单位销售商品)命令 O 1 GN No. S 261981 REVISED EDITION 1990 (25th March 199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2 February 23rd January 1981 Citation Units) 令。 1. 本命令可称为度量衡(公制货物销售不适用于投标制销售的货物等。 2. 本命令不适用于 (a) 投标制销售的货物) ; (b) 在火车、轮船或飞机上;和 (c) 预先包装好的。出售某些规定商品的公制数量以外的罪行 3.(1) 任何人不得在规定日期之后 (a) (b)以非公制重量或量度的任何重量或量度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订明货品;或 以参考订明公制所表达的价格以外的价格出售、宣传或展示任何订明货品附表第三栏指明的数量。...
度量衡(以公制单位销售商品)订单上限。 349,或 1pdf预览版度量衡(以公制单位销售商品)订单上限。 349,或 1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