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2 月 18 日 2015 年 2 月 18 日(A) 36 联邦政府公报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条例(针对存款接受人的不同保费制度)(修订)2015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差别保费)条例由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公布(A) 2011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法令 36 条例 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关于存款收款人的不同保费制度)(修正案)2015 年行使存款公司法令 720 第 53 条所赋予的权力,条例。以下名称1. (1) 本规例可引述为 2015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存款接受者的差额保费制度)(修订)规例。 (2) 本规例自 2015 年课税年起生效。 修订条例 2 2. 2011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存款接受者的差额保费制度)条例(A) 342011,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在条例 2 中进行修改,将新存款接受会员的定义替换为以下定义 新存款接受会员是指根据本条例视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根据第 36 (1) (b) 段的规定,为期 12 个月或更短的期间,该期间在其评估的第一年的 12 月 31 日结束,但不包括 (a) 根据 2013 年第 759 号伊斯兰金融服务法获得许可的伊斯兰银行来自经营伊斯兰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 2 根据 2013 年第 758 号金融服务法案第 15 (1) 款获得批准; P。...
2015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关于存款成员的差别保费系统)(修订)规例pdf预览版2015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关于存款成员的差别保费系统)(修订)规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