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逾期费用)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4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5 月 14 日 2012 年 5 月 14 日(A) 135 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逾期收费)条例 2012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逾期收费)条例 2012 年由 ATTORAMBY GENERAL ATTORAMBY CHARGES P.ERU 出版。 (A) 2011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法令 2012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过去收费)条例 135 行使 2011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法令 720 法令第 52、76 和 209 条所赋予的权力,公司经批准部长,在名称和开始之后制定法规 1.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2 年马来西亚存款保险公司(逾期收费)条例。 (2) 本条例自 2011 年课税年起生效。逾期收费就接受存款会员而言 2 如存款会员未于到期日缴付根据第 47、48 或 51 条到期及应付的任何保费或附加保费,则未缴付的保费或附加保费将不作另行通知给存款人成员。,增加到等于每年百分之十 (10%) 的保费或所欠的保费附加费,按实际过去的天数和三百六十五天 (365) 的基础上计算,并且该金额可作为保费收回根据该法案负债和应付的保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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