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撤销为吉隆坡第 154 地段保留土地作公共用途的通知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B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5 年 12 月 2 日 2015 年 12 月 2 日(B) 472 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B) 472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取消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872007 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根据 1974 年 P.U. 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国家土地法 561965 第 62 (1) 款行使权力。 (A) 561974,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它,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中所述的土地保留为公共用途,即用于景观美化、停车和河流美化区的场地,以及已决定秘书长应通过 PU 控制保留地(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其在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下的权力下放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的权宜之计,以便撤销全部上述保留 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在行使《国家土地法》第 64(1)条赋予的权力时授予联邦政府并委托给联邦政府,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的规定,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任何有意反对撤销的人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听取调查将于晚上 9 点在吉隆坡联邦大厦 2、3、2 和 4 层,吉隆坡苏丹希山慕丁路联邦大厦的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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