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颁布的巴林王国宪法修正案

相关行业:宪章和宪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2012 年颁布的巴林王国宪法修正案 我们,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修罗议会和国民议会审议宪法后,同意以下宪法修正案,我们已批准并颁布:第一条由各条(第42条C款)、第52条、第53条、第57条、第1条文本代替A和59)和(65)和(67项b,c,d),(68),(83),(85),(86),(88),(91第一段),(92项A)和 (102) 和 (103) 和 (109, 条款 B 和 C), (115) 和 (120 条款 A) 是以下文本: 第 (42) 条 (C) 款:C - 国王可以解散众议院通过法令说明解散的理由,在与协商会议和代表会议的负责人以及宪法法院院长协商后,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次解散会议。第 52 条:修罗会由 40 名由皇室任命的成员组成,按照皇室规定的程序、控制和方法。第(53)条:协商会议成员必须是巴林人,获得巴林国籍的人必须至少工作十年且不持有其他国家国籍,但持有巴林国籍的人除外。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一,条件是他的巴林国籍是原籍,享有所有公民和政治权利,他的名字被列入其中一份选民名册,他的年龄在任命日不少于公历三十五年,他是有经验或为国家做出巨大贡献的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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