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第 (37) 号外交和领事团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6日
2009 年关于外交和领事团的第 37 号法律 我们,萨尔曼·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代理国王。 2006年第(35)号法和1971年第(4)号埃米尔法令颁布的《宪法》关于外交和领事使团制度的公务员法,协商会议和众议院通过下列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 第一部分 规定 总则 (一) 定义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和表达具有旁边所表示的含义:部:外交部。地万将军:外交部地万。部长:外交部长。主管委员会:外交和领事团成员事务委员会。军团:外交和领事团。使团:外交或领事使团。使团人员:依照本法规定在外交、领事使团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雇员:根据《公务员法》聘用的外交部雇员。使团成员:在外交和领事代表处工作的军团成员和雇员。技术参赞:军事或商务参赞、文化顾问、助理文化顾问,或其他部委与任务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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