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外交和领事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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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关于外交和领事团的第 37 号法律 我们,萨尔曼·本·哈马德·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代理国王。 2006年第(35)号法和1971年第(4)号埃米尔法令颁布的《宪法》关于外交和领事使团制度的公务员法,协商会议和众议院通过下列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 第一部分 规定 总则 (一) 定义 在适用本法规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和表达具有旁边所表示的含义:部:外交部。地万将军:外交部地万。部长:外交部长。主管委员会:外交和领事团成员事务委员会。军团:外交和领事团。使团:外交或领事使
巴林政府第 11/1967 号公告 我们,巴林及其属地统治者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下令在 1387 年的第 27 天,即 1967 年 9 月的第二天,颁布以下法律:国际组织法(豁免和特权)/1967 1. 国际公约的规定应在本法所附的附表中提及,只要它授予法人团体的法律能力以授予任何人或组织任何豁免或特权,在遵守其中提及的任何修改或转换后生效。 2. 根据巴林统治者及其附属国的命令,可以对本法所附的时间表进行任何补充、更改或修正。 3. 本法称为 1967 年国际组织(豁免和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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