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一般 BTE 范围内公共和私人 BTE 机构实施法律服务的法律的决定

相关行业:法律决定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
第 1269 号关于在一般预算范围内执行公共行政和特殊预算管理中的法律服务的声明 法令日期:2011 年 9 月 26 日第 659 号法律颁布日期:26211 颁布日期授权法:6/42011 /2011 编号:28103 发布代码:命令:5 卷:51 目的和范围 (1) 第 1 条 ‒ (1) 本法令的目的;总预算范围内的公共行政部门(包括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总统府、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国务委员会、高级法官和检察官委员会以及会计法院)和特别预算管理部门以有效、高效和程序经济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这些服务,是为了确定确保统一的程序和原则。定义 第 2 条 ‒ (1) 在执行本法令时; a) 法律单位:行政机关内开展法律服务的单位; b) 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和法律咨询有关的各类工作和交易; c) 法律纠纷评估委员会:由行政机关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法定单位监督员并与法律纠纷有关. 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包括单位负责人, ç) 行政管理: 公共财政管理所附图表 (I) 和 (II) 中指定的公共行政部门和2003 年 10 月 12 日第 5018 号控制法,d) 相关部长:主管部门的下属、相关或相关部长、高等教育委员会和测量、选择和安置中心主席、国民教育部长对于大学和高科技机构,e)(修订:3/10/2016-KHK-676/71 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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