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5 边境管理领域机构间合作与协调条例 部长理事会决定日期:2016 年 1 月 2 日编号:2016/8520 法律依据日期:14/2/1985 编号:3152 10/ 6/1949 No: 5442 出版日期 R. 报纸 : 17/3/2016 No : 29656 Order of the Code Published: 5 Volume : 57 /2/2019,编号为 757,在 2019 年 2 月 14 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编号为 30686。 ² 第一部分 总则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1) 本条例的目的;在不损害法律赋予公共机构和组织的权力和义务的情况下;发展公共机构和组织在边境管理领域的合作与协调,规范边境管理综合协调委员会、边境管理执行委员会和国家协调与联合风险分析中心的设立程序和原则。依据 ARTICLE 2-(修订:OG-14/2/2019-30686-C.K.-757/1 art.) (1) 本条例与 1949 年 10 月 6 日的省行政法第 1 条一起制定,编号为第 5442 号和第 1 号。它是根据关于总统组织的总统令第 254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257 条编写的。定义第 3 条- (1) 在本条例的实施中; a) 主席:边境管理执行委员会负责人,b) 总局:省行政总局,c) 协调委员会:综合边境管理协调委员会,ç) 联合风险分析:由相关公众收集和评估边境管理数据机构和组织,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和要一起采取的措施, d) 公共数据库:一个安全的数据库,可供多个公共机构和组织使用,其中从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保留用于联合风险分析目的的公共机构和组织,e) 风险分析:边界数据处理和解释活动,以了解对安全构成威胁的事件的可能性和性质,并对风险做出推断将采取的措施,6586 f) 边境监视:在边境门外地区开展的所有行动和活动,以防止在陆地和海上边界的各种非法越境。 g) 边境安全:与第三国采取的防止非法出入境的措施,与邻国的边境合作活动,在边境线和国内采取的措施,边境管制和边境监视,打击跨境活动与执法单位合作犯罪。, ğ)(附件:RG-14/2/2019-30686-C。...
边境管理领域机构间协调和协调条例pdf预览版边境管理领域机构间协调和协调条例pdf完整版